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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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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事 算工伤

规定全文共10条,将于9月1日起实施

  四种情况认定工伤

  1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细化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问题。

  针对目前劳动关系中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的情况,这次出台的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做了规定,同时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不仅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力求在用工单位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

  规定同时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确定了三个思路:一是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二是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三是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此外,规定明确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并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行政审判程序作了规范。规定全文共10条,将于9月1日起实施。

  新闻链接

  合理时间无统一标准

  成都以“目的性”为原则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是其中的重点。

  成都市人社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成都市工伤认定执行的是2011年国家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其中对“上下班途中”并无客观标准,全国对于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也无统一标准,成都在实际操作中则以“目的性”为基本判断原则,“比如下班时购买生活必需品后回家的基本判断为以回家为目的,会见朋友的则使回家的目的发生了改变,不能算”。

  成都市人社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去年成都涉及“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案例超过了600件。目前,在上下班途中绕道的情形也较为普遍,“比如:堵车,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成都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属于日常生活的必须要求,就可视为合理路线。而下班后朋友聚会等情形,不具有必要性,目的性已经发生了改变了,就不能算合理路线。合理时间的判断上也是依据这个基本原则”。

  成都商报记者 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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