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在于家庭、学校等教育的错位甚至缺席,其治理重在预防 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杀害10岁女孩小淇并抛尸灌木丛一案,有了最新进展。据媒体报道,8月10日,小淇家属起诉蔡某某“生命权纠纷”案宣判。法院判处蔡某某夫妇10天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128万余元。此前,因行凶者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 此案自发生后,即引起广泛关注。对于13岁男孩行凶作案,法院做如何判罚,公众十分关心。有人疑惑,法律公平正义,保护的是受害者还是作恶者?行凶者不满14周岁就像拥有了“免死金牌”,逃避了刑责追究,这对于受害者小淇一家而言,“公平正义”又体现在何处? 在刑事责任方面,14周岁是现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底线,因而对这个13岁的行凶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刑法虽然对这类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责令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由政府进行最高3年的收容教养。所以,本案对行凶者收容教养3年,这是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所能使用的最严厉处罚手段。 在民事责任方面,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法律规定了其监护人要对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辽宁省2020年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最高是63.64万元,加上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其他合理费用,法院判决赔偿128万余元,从这个角度来说,也不算低。 近年来,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屡屡见诸报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不断高涨。笔者认为,这一建议虽有必要,但“治标不治本”。需要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在于家庭、学校等教育的错位甚至缺席,其治理重在预防。因而,在关注和讨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更为现实和合理的是,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性问题出发,在做好以下探索和工作的基础上,再研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加快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审议修订新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分级预防”落到实处,对行为偏常、有不良习惯的未成年人,按照行为习惯的严重程度,进行针对性的约束管教,防止他们越走越偏,及时将罪恶的苗头扼杀,避免酿成悲剧。 修订完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现行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已执行了近40年,作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唯一可以采取的国家强制措施,需要更加完善的规则,来保障现行法律体系下对“小恶魔”的惩罚。笔者建议将最高收容教养3年延长至3-5年以上,并将“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调整为“应当由政府收容教养”。同时,完善收容教养结束后的衔接、教育和管束问题。 强化家庭教育职责。未成年人犯罪,根源在于家庭教育错位甚至缺失,“养不教父之过”,有必要进一步加大监护人的职责,将对监护人的追责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确,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导致未成年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追究治安违法甚至刑事责任,并加大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 强化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将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的强制责任范围,通过积极健康的心理引导和管理,净化孩子内心,避免因为心理问题而导致的恶性事件。 总的来说,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是一个系统化、全局化的工程,绝非单纯地加大处罚力度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能够解决的,这需要全社会达成共识。“天使”还是“恶魔”,并不是非此即彼,最重要的,是一个社会中法治的温度和实现正义的方式。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郭小明 |
本网站所刊登的所有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 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 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获得合法授权的, 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必须为作者署名并注明“来源: 成都商报”字样。违反上述声明者, 本网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侵权举报电话: 028-86783636
新闻热线 86612222 | 服务热线 86613333
订报热线 87677175 | 广告热线 86510016
本报职业道德监督电话 86753210
投递质量投诉电话 87677175
总编信箱 cdsbzongbian@163.com
本社地址:成都市红星路二段159号 610017 | 蜀ICP备:07003170号
Copyright ©1996 - 2017 CDSB.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隐私保护 版权所有 成都商报